■『 我國勞動發展新趨勢 』
我國勞動治理正快速 與 國際人權供應鏈標準接軌,隨著 2026 年 2 月初台美對等貿易協定 ( ART ) 完成簽署,勞動部 就防制強迫勞動、公平招募等政策,已從過去 「 形式合法 」 之勞動管理模式,轉向實質人權之 「 風險管理 」 。故勞動部預告將推動多項新配套措施,包括發布企業 防制強迫勞動指引、禁止留置勞工護照等重要文件、降低勞工籌組工會門檻等配套措施。
因此,筆者除了於上期專欄中,清楚說明相關趨勢及影響外,本期更要深入探究分析,美方特別關注的勞動條件及相關法令,以供讀者作為因應。
■『 美國法令之具體規範 』
依據美國 《 1930 年關稅法 》 第 307 條,美國海關 與 邊境保護局 ( CBP ) 得對疑涉強迫勞動產品,直接發布暫扣令 ( WRO ) 。該制度之啟動門檻僅為 「 合理懷疑 」 ,執法彈性極高,目的即為針對廠商涉嫌強迫勞動之產品貿易時,將禁止輸入美國。當中,美國強迫勞動法規著重:
● (一) 人權盡職調查(Human Rights Due Diligence, HRDD),
是一項持續性風險管理程序,旨在識別、預防、減輕 及 評估企業如何解決實際上、潛在的人權衝擊。因此,無論企業規模、組織架構、產業領域 或 營運環境為何,HRDD 調查都應基於國際公認的人權標準進行,同時考量企業所處當地國之人權義務 與 其內國法規,更應說明企業重視人權的政策承諾,並設置救濟程序。
● (二) 企業需明確釐清強迫勞動 及 相關供應鏈是否皆遵循規範。
參照國際勞工組織 (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, ILO ) 羅列的 11 項強迫勞動指標,
包括 : 「 濫用弱勢處境 」、「 欺騙 」、「 行動限制 」、「 孤立 」、「 人身暴力及性暴力 」、「 恐嚇及威脅 」、「 扣留身分文件 」、「 扣發薪資 」、「 抵債勞務 」、「 苛刻的工作及生活條件 」 及 「 超時加班 」等項目,作為企業評估和預防強迫勞動風險的關鍵參考指標。
● (三) 關稅法第 307 條重點,
在於禁止進口任何全部 或 部分由強迫勞動、契約勞動,或強迫 或 契約童工所開採、生產、製造之產品。 CBP 可基於合理懷疑涉嫌強迫勞動就發布暫扣令 ( Withhold Release Orders, WRO ) ,並扣留嫌疑貨品,倘有充分證據,則更可直接發布正式認定 ( Finding ) 而沒入貨品 。 CBP 執法依據就是以上述 ILO 的 11 項強迫勞動指標為基準。
● (四) 美國人口販運被害人保護法( Trafficking Victims Protection Reauthorization Act, TVLPA),
禁止企業於 「 知情 」 的情況下,從強迫勞動中獲利,即使企業未直接參與販運也須承擔相關責任,而且這是具有域外效力的美國聯邦法,也適用於外國企業。
此外,在打擊強迫勞動的執法體系,美國國土安全部 及 美國勞工部,會進行協調、鎖定查緝目標 及 跨部會整合,美國勞工部 負責發布涉嫌強迫勞動產品清單,並提供相關情報以支持 CBP 的暫扣行動,此一行動將持續至進口商提出充分證據,證明其產品未涉及強迫勞動才停止,也才會解除暫扣令。
倘若 CBP 暫扣,通常會對企業營運產生立即影響,不僅貨物暫時扣留損失、入境審查更加嚴格,更會對企業聲譽造成高度衝擊,且 CBP 也會要求提供完整的供應鏈管理、稽核證明,以及溯源涵蓋至原材料來源的相關文件資料,耗費之時間、金錢更是可觀。
● (五) 後續須完整紀錄矯正行動及證據,
包括 : 培訓、薪資、訪談、 矯正計畫與持續性的法遵稽核。這部分王甲律師建議讀者,宜透過公正第三方機構,驗證矯正措施,並運用區塊鏈追蹤技術,提升改善措施的可信度,才有機會說服 CBP 在內的美國有關部門。
此外,當企業向 CBP 提交改正申請 ( Modification Submission ) ,須按照 CBP 的指南編製完整資料,證明已依據相關指標根除強迫勞動情形,亦要著重證明資料可追溯性,所有關鍵供應商及物流環節都要可識別化,並透過貿易法遵、外部律師、第三方稽核單位等,跟 CBP 進行有效的溝通談判。
■『 合法合規之實務要點 』
再就強迫勞動指標的範圍,其實不限於正式員工,王甲律師要特別提醒大家留意,因為連契約工 ( Contract workers ) 也被包含在內。尤其 CBP 會主動向雇主查詢相關資訊,因此企業在需釐清之供應鏈中,所有類型工作者的實際勞動條件,都需一併注意合法性,更需符合當地國的勞動法令
( 例如 : 以我國而言,除了符合 CBP 要求外,也要符合我國的 《 勞動基準法 》、《 勞動事件法 》 等法規範 ) ,以確保全面合法合規。
此外,招募流程中的透明度 ( transparency ) 也是關鍵, CBP 在審查期間會優先關注招募的運作方式,以確保企業 或 雇主不存在任何欺騙 或 剝削行為,並對招募進行全面且嚴格的審查。
具體來說,企業必須確保招募機構 ( 包含海外的勞動力來源國,以及本國的人力仲介業者 ) ,在招募過程中不涉及詐欺,且須保障勞工權益,避免任何違規或強迫勞動行為。
同時,在文件 與 程序方面, CBP 將特別審查提供給勞工的相關文件內容,勞工須清楚明白文件意義
( 例如 : 需以勞工的母語寫成相關文件,避免因語言文字落差而簽署文件 ) ,也會確認招募機構未非法扣留勞工護照等重要文件,以及全面揭露收費透明度,不能存在資訊不對等或剝削情況。
■『 接軌國際的勞動治理 』
整體而言,勞動治理趨勢已要求企業主動式風險管理, CBP 更期望企業 或 進出口的貿易商要能完成盡職調查 ( DD ) ,僅出具一份由供應商自行提供的保證聲明書,不足以免責 或 作為免責依據。如果接獲 CBP 暫扣令,企業 或 進出口貿易商需要提供的是客觀、可被檢驗查證之證據,證明已採取有效合理措施,排除供應鏈中的可能違規行為,單純提出供應商 自行聲明書,不會被視為是足夠的證據。
因此,筆者特別提供國際勞工組織 ( ILO ) 的十項核心勞動公約精神,供讀者知悉 :
第 29 號強迫勞動公約及其 2014 年議定書.
第 87 號結社自由及組織權之保障公約.
第 98 號組織權及團體協商權公約.
第 100 號男女勞工同工同酬公約.
第 105 號廢止強迫勞動公約.
第 111 號就業與職業歧視公約.
第 138 號最低年齡公約.
第 155 號職業安全與衛生公約.
第 182 號最惡劣形式兒童勞動公約.
第 187 號關於促進職業安全與衛生架構公約。
企業要符合上述 國際勞動公約精神,具體做法其實不難,只要落實我國 《 勞動基準法 》、《 勞動事件法 》 等勞動法規範,再輔以透明化管理及建立正確的勞動觀點,就能在日益重視勞動權的今日,避免不必要勞動爭議,使企業持續蓬勃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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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 者 :
王 甲 律 師 / 巨 曜 法 律 事 務 所 合 署 律 師。